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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Insurance
成立1347年(热那亚,最早的保险合同)[1]
产业金融服务

“保险”(英語:Insurance)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通过收取保費英语Gross premiums written(premium)来承担承保风险,并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制度。它是一种转移和分散风险的金融工具,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人有难,大家平摊”——大批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保费形成保险基金,当其中某些人遭受损失时由该基金进行补偿。

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如寿险、健康险)和财产保险(如火灾险、汽车险)两大类,近年还发展出再保险自辦醫療保險英语Self-insurance等复杂形式。全球保险市场德语Versicherungsmarkt规模巨大,保费总额占各国GDP的显著比例,是现代经济的重要支柱。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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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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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的概念可追溯至古代。约全国一千多个的中国和印度商人在公元前三千年和二千年纪已开始通过分散货物来限制损失。《汉谟拉比法典》第238条(公元前1755—1750)规定收救残舰的船长仅需赔偿一半船价,是最早的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原则的体现[3]。古罗马崻时期的《学士法典》(533年)收录了利根德岛的海上保险原则。

独立的保险合同(与贷款脱钩)于14世纪在意大利热那亚登场,已知最早的保险合同——一份海上保险单——备案于1347年的热那亚[1]。下一世纪,海上保险得到广泛发展,保费根据风险大小而定。最早的寿险保单于1583年在伦敦的皇家交易所签订[4]

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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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产保险的起源可追溯至伦敦大火(1666年),这场大火燧毁了超13000房屋,迫使伦敦开始发展火灾保险;1681年,经济学家Nicholas Barbon英语Nicholas Barbon与11位合伙人创立了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初期承保了约5000房屋[5]。1688年后,爱德华·劳德开设的劳德咖啡馆成为海上保险业务的聚会点,后来发展为世界知名的劳合社保险市场[6]

寿险方面,1706年伦敦成立了第一家寿险保险社;1762年,爱德华·莫雷斯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互助保险社(Equitable Life),首创以死亡率表为基础的年龄别保费,为现代寿险科学奉基碎[7]。1848年,英国成立了第一家意外保险公司——铁路乘客保险公司[8]

19世纪末,政府开始建立国家保险制度。1880年代,奥托·俩斯麦在德国推出了年金、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开创了现代福利国家模式[9]。1911年,英国实施《国家保险法》,给工人阶级提供了第一个统筹式疾病和失业保险制度;二战后该体系在《贝比与里报告》推动下扩展为现代福利国家。

保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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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通过風險池英语Risk pool(risk pool)将大批被保险人的保费汇集起来,用以补偿其中少数人遭受的损失,其可行性依赖于大数定律。私营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通常具备以下特征:大量相似的风险单位、确定可计量的损失、损失的偶然性、重大的损失金额、合理的保费水平、可计算的损失概率和经济成本,以及有限的灾难性损失风险[10]

保险合同受多种法律原则约束:

  • 损害补偿原则(Indemnity)——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的利益范围内进行补偿,不得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 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这是保险与赌博的根本区别。
  •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双方均有义务公平揭露重要的相关事实。
  • 复位原则(Subrogation)——保险人在支付补偿后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求偿权。
  • 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损失的主要原因必须是承保风险,且不被保险合同排除。
  • 减损义务(Mitigation)——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有义务尽量减少损失。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法的基础,确保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可行性[11]

保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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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率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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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保费定价基于精算学(actuarial science)。寿险的保费依据死亡率表和预期寿命;财产保险则根据损失频率和损失严重程度来估算。精算师确定“纯保费”(预期损失成本),再加上经营费用、利润和资金成本等附加费用形成总保费[12]

承保(underwriting)是保险公司评估承保风险、选择被保险人并确定保费的过程。承保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进行分类,高风险客户支付更高的保费。在会计处理上,已收保费需要区分为已得保费(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对应的部分)和未得保费(尚未到期的保险期间部分)。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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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后,需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的理赔审计师(claims adjuster)负责调查事故原因、评估损失金额,并决定是否赔付。许多保险单包含自负额(deductible)条款——被保险人需先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赔付超出部分。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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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Reinsurance)是保险公司将自己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另一家保险公司的制度,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再保险分为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和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两种。前者要求原保险公司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所有风险自动分散给再保险人;后者则由原保险公司单独提出分保申请,再保险人逐项审核[13]。再保险市场是全球保险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分散巨大的灾难性风险。

营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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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的销售通常通过以下渠道完成:专属代理人(只为一家保险公司服务)、独立代理人(代表多家公司)、保险经纪人(代表客户)、直销(互联网、电话)以及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

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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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可以按多种方式分类,常见的分类方法包括按保险标的、按承担风险性质等。

按保险标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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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包括寿险(生存险、死亡险、两全保险)、健康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包括火灾保险汽车保险海上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家居财产保险等。
  •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包括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如医疗事故保险)、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保险(D&O)、环境责任保险等。
  •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以信用风险或履约保证为保险标的。包括信用保险、商业信用保险、抵押物保险等。

按承担风险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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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不是损害补偿保险,而是约定给付保险。
  • 损害保险:以财产损失或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属于损害补偿保险。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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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分为多种组织形式。“互助保险社”(mutual insurer)由保户所有,盈余通过分红或低保费返还给保户;“股份保险公司”(stock insurer)则由股东所有,以盈利为目标。专门承担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reinsurer)是全球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如Swiss ReMunich Re等。大型企业还可通过“卡特再保险公司”(captive insurer)实现自保险。

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由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如A.M. Best标准普尔(S&P)、披挑国际(Moody’s)等。不同国家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形式各异:美国由各州保险监督局联合监管(NAIC);英国由审慎监管局(PRA)和行为监管局(FCA)双重监管;欧盟实施“溶解性II”(Solvency II)体系;中国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保监会)监管。

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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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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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存在可能激励被保险人获取“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即因为有保险保护而采取更加冒险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自负额、共保和保费级别来缓解道德风险。

保险条款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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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往往极为复杂,普通消费者难以全面理解,这可能导致理赔时出现争议。

红线拒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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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能根据地理位置等因素拒绝提供保险服务,这种行为被称为“红线拒承”(redlining),在许多国家被视为歧视行为而被法律禁止。

宗教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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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宗教会派(如伊斯兰)对传统保险存在疑虑,伊斯兰保险(takaful)作为一种基于互助和共同承担原则的保险形式得到了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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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James Franklin. The Science of Conjecture: Evidence and Probability Before Pascal.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1 (英语). 
  2. ^ The Documentary History of Insurance, 1000 B.C. – 1875 A.D.. Prudential Press. 1915 (英语). 
  3. ^ Insurance.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11th. 1911 (英语). 
  4. ^ P.G.M. Dickson. The Sun Insurance Office 1667–172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0 (英语). 
  5. ^ Sarah Palmer. Edward Lloyd. Oxford 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 2007 (英语). 
  6. ^ Equitable Life History (英语). 
  7. ^ Health Insurance. Encarta (英语). 
  8. ^ E.P. Hennock. The Origin of the Welfare State in England and Germany, 1850–1914.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英语). 
  9. ^ Robert I. Mehr; Emerson Camack.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6th. 1976: 34–37 (英语). 
  10. ^ Insurance Principles. Irish Brokers Association (英语). 
  11. ^ Robert I. Mehr; Emerson Camack.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6th. 1976 (英语). 
  12. ^ What is Reinsurance. 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