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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君主制(英语:Absolute monarchy),又称君主专制、君主独裁,为通过专制主义统治的君主制,将国家的统治权力集中在君主一人身上,也是政治学概念中定义的一种政体。
在西欧,君主专制接续在封建主义之后。在欧洲封建主义时期,君权大多数情况下受制于封建制度和封建法律、贵族阶层的政治权力、圣职者的宗教权力与资产阶级的经济权力,如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前的君权;而文艺复兴时期以后,天主教教权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得欧洲各国国王有机会收拢权力,加强专制[1]。
16世纪至18世纪,欧洲确立了君主制政体,将君主作为国家主权的体现与唯一代表,遵循法治,依照宪法与自然法而运作,不受到封建传统与基督教会的制约,因此又被称为无限君主制。法国国王路易十四说的“朕即国家”(法语:L'état, c'est moi),具体代表绝对主君制的运作方式[2]。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与俄罗斯皇帝彼得大帝为绝对君主制的代表[2]。
17世纪的英国,通过大宪章限制君主权力,将君主制改造为有限君主制,主权的基础由君主改为人民,在19世纪之后,绝对君主制在欧洲消失[3]。
在中国,接续在周朝封建制度之后,出现的秦汉帝国,开始了中国的君主专制[4][5]。中国在明朝以后,皇帝加强中央集权,历史学家钱穆认为此时的中国才正式成为君主专制政体[6],例如明朝开国皇帝明太祖朱元璋废除宰相,集政务大权于一身,到了明成祖以后才重新设置正五品的内阁大学士作为皇帝的秘书官[7];清朝皇帝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设立军机处作为皇帝的执行机关,所有政令皆由皇帝直接发布[注 1][8]。
在19世纪后,受民主思潮的冲击,采用绝对君主制的国家逐渐减少[9],目前仍然采行绝对君主制的国家如下:沙特阿拉伯、阿曼、汶莱、斯威士兰。
概论
[编辑]绝对君主制源自16世纪欧洲,在绝对君主制出现之前,欧洲各国的君权大多数情况下受制于封建制度和封建法律、贵族阶层的政治权力、圣职者的宗教权力与资产阶级的经济权力,需要与各阶级分享权力。在16世纪文艺复兴时代以后,因为民族国家出现,天主教会教权的衰落,贵族力量分化以及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等多重因素,使得欧洲各国国王有机会收拢权力,加强专制,国家主权集中在君主一人身上,因此称为绝对君主制[1][4][5]。
马基雅维利主义和霍布斯早期的思想,从客观论述了身为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君主应该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力,君主处于超脱各阶层利益的存在,代表唯一的国家主权,可以更好地保护整个国家的利益、应对各种阶层势力之间的角力。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人对人的战争。为了打破这种自然状态,需要经由社会契约,形成绝对主权,以获得和平与秩序。霍布斯引用古希腊的政体三分法,将一切政体分为民主制(democracy)、君主制(monarchy)与贵族制(aristocracy)三类。将来自社会契约的绝对政治权力只交给单一一人时,这种君主制政体,霍布斯相信这是最佳的政体[10][11]。这个流派认为君主权力来自社会契约,由人民给与,仍应该受到基本法、自然法、宗教法等的限制,以取得正当性。
基督教早期教士,认为上帝权力独一、绝对、不可分割的想法。早期教士经常以君主制来比拟上帝的统治权力[12]。但到了启蒙时代,在宗教改革运动之后,上帝权力被世俗化为国家权力与君主权力,在法国,如让·博丹、雅克-贝尼涅·波舒哀等人,他们与霍布斯相同,认为国家主权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而君主是国家主权的唯一代表。让·博丹等人主张君权神授,君主受到上帝托付,因此得以执行国家主权,在他们的理论中,君主不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因为君主的权力来自上帝,在这个流派的思想中,君主权力仍然应该受到圣经权威与自然法的指引。
受霍布斯等人影响,在法国路易十四时期衍生出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这个名词,其政敌则指责他是一种专制主义(法语:despotisme)[13]。在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由于中国儒家思想传入,出现了开明专制(enlightened despotism)一词,此时专制主义受到欧洲各国国王的推崇,无不以“开明专制”自诩,专制主义成为颢学[14]。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将政府分为三者,民主共和(democratic republics),君主制(monarchies)与君主专制(despotisms)。孟德斯鸠认为,君主制(monarchies)是由法律给与君主政治权力,并由法律限制其权力的欧洲各国的君主制;而中国等东方王朝则是君主专制制度(despotisms),君主依照个人的意志统治国家,不受法律限制,具备反复无常性[15]。
在19世纪后,欧洲学界层将霍布斯等人对国家主权属于绝对、单一、不可分割、转让、不能被限制,但应遵循法治的看法,称为绝对主义(absolutism)或绝对君主制;同时,对absolute monarchy与despotism这两个术语进行区别应用。前者主要被用来描述近代欧洲的君主制,;后者则专用于描述亚洲等东方社会的君主制。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家庭、国家和私有制的起源》中,讨论欧洲时,就使用德语:absolutemonarchie、英语:absolute monarchy,而《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就使用德语:despotismus、英语:despotism[16][17]。
汉语译名
[编辑]欧洲学界层将霍布斯等人对国家主权属于绝对、单一、不可分割、转让、不能被限制的看法,称为绝对主义(absolutism);同时,对absolute monarchy与despotism这两个术语进行区别应用。前者主要被用来描述近代欧洲的君主制,并不带有明显的批判意味;后者则专用于描述亚洲等东方社会的君主制。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家庭、国家和私有制的起源》中,讨论欧洲时,就使用德语:absolutemonarchie,而《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就使用德语:despotismus[18][19]。
日本明治维新后,翻译欧洲政治学书籍,如日本学者加藤弘之《立宪政体略》、尾崎三良《君民同治论》等,引进君主专制或君主独裁等术语。清朝末年,经梁启超等人转介日本译语,专制、专制君主、君权专制或君主专制这些西方政治学术语开始在中国流行[20][21][22][23],但是跟日本情况相同,也不一定会把这些名词是对应到英语:absolute monarchy或英语:despotism区分出来[24]。
历史
[编辑]欧洲
[编辑]欧洲中世纪君主一般也是专制政体,但是受教会、市镇与贵族权力的制约,其君主无法过于违反封建制度和法制,此时还没有形成君主专制政体。伊曼纽·华勒斯坦在1974年出版的《现代世界体系》中提出,欧洲中世纪后期,君主利用世界体系带来的财源,建立国家官僚体系与常备佣兵,因而开始宣扬绝对君权,藉以将原本散在贵族、教会与市镇的权力,收纳到作为国家化身的君主手中;这种权力的绝对化,最终在欧洲产生了绝对君主制。例如在黎希留主教过世后,路易十四自命为国家的代表与化身,不但反过来控制教会,而且长期停开三级会议,一般认为在路易十四之后,法国成为绝对君主制政体。伊曼纽·华勒斯坦认为,世界经济体系的扩张为绝对君主制职称庞大的国家官僚机构提供了经济基础;而国家官僚机构,反过来支持世界经济体系的扩张[25]。还有学者认为,绝对君主制政体的发展可能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形成[26]。
在启蒙运动时期,绝对君主制政体逐渐传播到欧洲各地。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支持绝对君主制政体。在法国,君权神授说则是绝对君主制政体的主要理论依据。罗伯特·菲尔默在其《君权论》一书中认为,人类生来就不是自由的,而是隶属于父亲,一个父亲,对于他们子女的生命、自由及财产享有完全的权利,而借由“父权”衍生出“父亲身份的权力”进而可以推及“君权”。根据《圣经》的权威,罗伯特·菲尔麦认为,亚当生来就是父亲,也是全世界的君主,君主对国家的权力来自神的赋与,因此必然享有对臣民的绝对权力;罗伯特·菲尔麦根的由《圣经》出发的主张也用被来为奴隶制合法的辩护。在启蒙运动时期,这些认为国家与君主的权力绝对不受限的学说,结合各国的资本主义改革,从略带贬义的“专制主义”发展成为了带有褒义的“开明专制”。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一些传统的绝对君主制国家开始倾向于进行议会制改革,并逐渐演变成了宪政国家。英国政治学家约翰·洛克在《政府论》的上篇针对罗伯特·菲尔麦无限抬高君权的主张进行了批判[27],在下篇则提出他的主张,以人类的自然权利说,支持英国的议会民主。对此,卡尔·施米特在1928年的著作《宪法学说》中认为,现代议会制的形成,是因为资产阶级既反对绝对君主制,又反对绝对民主制,因此融合了贵族制的特征,最终建立了议会制国家[28]。
同一时期的欧洲大陆上,经过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国变成民主共和国,民主共和浪潮扩散到欧洲各地。
至20世纪之后,欧洲各国大多都已实行民主共和制或是君主立宪制,君主专制制度基本在欧洲消失。
中东
[编辑]中世纪时期阿拉伯世界的君主也都享有无上的权利。阿拉伯帝国的哈里发和鄂图曼帝国的苏丹,同时也将自己看做是伊斯兰教的首领。
中国
[编辑]商周时期就已经有“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和“君权神授”的说法。但在先秦,中国的政权仍旧以分封制为主要权力组织形式,到了东周,周天子的权威已经式微,而曾经效忠天子的诸侯则开始分封割据。在这一时期,各个诸侯和国王在自己的封地内具有很大的权力,而且一些封国内部没有再继续分封,而是由国王直接任命官员管理地方事务,但这些国家和封地在名义上又在周天子的统治之下,所以东周后期和周的这些封国是否属于绝对君主制在学界有较大争论和分歧。
有学者将秦朝之后的中国传统王朝都认定是绝对君主制。如金观涛等认为,中国在战国后期,形成绝对君主制之后,进入超稳定结构[29]。
但是这个看法在学界仍存在争议。法国孟德斯鸠认为中国是专制主义(despotism),之后成为欧洲汉学界的主流见解。如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认为中国属于专制统治,魏特夫则将中国归类为东方专制主义。
但这些学者认为中国与欧洲的历史发展方式不同,对于传统中国是否为绝对君主制,则持保留看法。在中国也有类似见解,如学者钱穆认为中国朝代虽可说是专制,但王权仍未绝对,不能说是绝对君主制。在《国史大纲》中,钱穆认为中国至元、明、清三代时,才发展为绝对君主制。在1942年论文〈论宋代相权〉中,提出宋朝削弱相权,为进入绝对君主制的前导[30]。其弟子余英时,提出在明太祖废宰相之前,中国帝王权力,受到相权和官僚限制,与士大夫共治天下,并非绝对君主制[31]。但在明太祖借胡惟庸案废中书省和丞相之后,皇帝权力变得绝对,在此之后,直到清朝灭亡为止,中国才是绝对君主制[32]。
自秦朝统一中国后,废除了周天子封建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其统治核心是皇帝制度。纵观中国古代专制王朝和皇位的继替,大致有两种类型:同姓相继皇位继承──世袭型,异姓相代改朝换代──更替型。[33]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的重要特点是,皇位世袭显示权力不可转移,和皇权至上显示地位至上。秦始皇以皇权为中心建立中央政权组织,设三公九卿。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三个最高官职,通称“三公”。丞相乃百官之首,帮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亦是副丞相;太尉负责全国军务,不常设。丞相之下还设有诸卿,分管各项事务,属中央职能部门。[34]
汉朝初期沿袭秦制,丞相(或称相国)位高权重,统领政务。汉武帝重用身边工作的人,即内廷尚书,让他们处理机要工作,以此来削弱相权。西汉末年不再设立丞相职务,改设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步形成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的三省体制,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个省的长官,即尚书令、中书令、侍中都是宰相,相权分散,三权制衡,削弱了相权,保证了皇权至上。隋唐时期确立并完善了三省六部制,之后的朝代基本延续了这种制度。宋朝初期,设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长官称“同平章事”,为制约宰相,又增设副宰相参知政事,主管财政大权的三司使和主管军令的枢密使,以此维护皇权独大,但宰相仍有一定权力。至南宋时期三省合一,丞相兼任枢密使,相权提升。元朝时期,设中书省作为行政中枢,不设门下省,尚书省时设时不设,仅元世祖时期与元武宗时期有设置,所以门下省与尚书省的权力皆交给中书省[35],中书右丞相和左丞相乃宰相。元中后期,宰相权大,甚至可左右皇位继承。[36]
明朝初期,承袭了元朝的政治制度,设中书省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由左右丞相统管六部。但是鉴于元朝后期,宰相权力过大,以致皇权不稳。所以明太祖朱元璋借胡惟庸案裁撤中书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管全国行政事务,并且直接对皇帝负责,自此真正的宰相制度废除,进一步加强君主专制。[37]明成祖时期,开始出现内阁,后来内阁地位提高,作为秘书的大学士有提皇帝批奏折的拟票权,首席大学士称为“首辅”,部分首辅权大,但大学士本身仍是五品官职,需兼任其它官职提升地位。[38]清初,仿明朝制度,设内阁,置六部,但是议政王大臣会议凌驾内阁六部之上,甚至制约了皇权。康熙时期,以南书房为皇帝秘书处,政出南书房,与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三权鼎立,相互制衡。雍正帝设军机处和军机大臣,架空议政王大臣会议,全国军政大权完全掌握在皇帝手中,殿阁大学士则沦为虚职,君主专制更进一步加强。
1911年10月爆发辛亥革命,1912年2月12日,隆裕太后代表6岁的皇帝溥仪颁布《宣统帝退位诏书》,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39]。
日本
[编辑]日本是否出现过绝对君主制,在日本学者间存在争议。有一派认为,效法唐帝国模式,孝德天皇推动的大化革新,将权力收归天皇,在这段时间内,日本曾经短暂出现绝对君主制。直到平安时代中期,出现武家政治,日本再度进入封建时代。
有一派认为,明治维新之后,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止,在天皇主权说诠释下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认为日本国家主权由日本天皇代表,其权力无限制,使日本虽然在名义上是君主立宪制,但实际上则成为绝对君主制[40]。如日本学者清夫信郎曾提出明治宪法是一种“伪立宪的绝对主义政治”。
而美浓部达吉提出的天皇机关说,将天皇视为是由明治宪法赋与主权的行政机关。在这个论点下,日本在明治时代仍属于立宪君主制。
当代趋势
[编辑]许多以前实行君主专制的国家,如约旦、科威特和摩洛哥已转向君主立宪制。然而在这些情况下,君主仍然保留庞大的实权,甚至在某些时候议会对政治的影响力被认为可忽略不计。[41][42][43]
在不丹,于2003年举行议会选举和2008年国民议会选举后,政府从绝对君主制转向君主立宪制。
尼泊尔在立宪和专制之间经历了几次更替,这些动荡与尼泊尔内战、毛派叛乱和2001年尼泊尔王室血案有关,尼泊尔君主制于2008年5月28日被废除。[44]
在汤加,国王在2010年之前拥有立法议会的多数控制权。[45]
列支敦士登正朝着扩大君主权力的方向发展,经2003年列支敦士登修宪公投后,列支敦士登亲王得以扩权,英国广播公司将亲王描述为“再次的绝对君主制”。[46]
现任绝对君主
[编辑]| 王国 | 图像 | 君主 | 出生 | 年龄 | 开始日期 | 统治时间 | 继承 | 参考资料 |
|---|---|---|---|---|---|---|---|---|
| Hassanal Bolkiah !苏丹 哈山纳·包奇亚 | (1946-07-15)1946年7月15日 | 80岁1天 | 000000001967-10-04-00001967年10月4日 | 7004214700000000000♠58年285天 | 世袭 | [47] | ||
| Sultan bin Muhammad Al-Qasimi !统治者 苏丹·本·穆罕默德·阿勒卡西米 | (1939-07-02)1939年7月2日 | 87岁14天 | 000000001972-01-25-00001972年1月25日 | 7004198960000000000♠54年172天 | 世袭 | [48] | ||
| Hamad bin Mohammed Al Sharqi !统治者 哈马德·本·穆罕默德·沙尔基 | (1949-02-22)1949年2月22日 | 77岁144天 | 000000001974-09-18-00001974年9月18日 | 7004189290000000000♠51年301天 | 世袭 | [48] | ||
| Humaid bin Rashid Al Nuaimi III !统治者 胡迈德·本·拉希德·努埃米三世 | 1931年 (1931) | 94—95 | 000000001981-09-06-00001981年9月6日 | 7004163840000000000♠44年313天 | 世袭 | [48] | ||
| Mswati III !国王 姆斯瓦蒂三世 | (1968-04-19)1968年4月19日 | 58岁88天 | 000000001986-04-25-00001986年4月25日 | 7004146920000000000♠40年82天 | 世袭和选举 | [49] | ||
| Mohammed bin Rashid Al Maktoum !统治者 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 | (1949-07-15)1949年7月15日 | 77岁1天 | 000000002006-01-04-00002006年1月4日 | 7003749800000000000♠20年193天 | 世袭 | [48] | ||
| Saud bin Rashid Al Mualla !统治者 沙特·本·拉希德·穆阿拉 | (1952-10-01)1952年10月1日 | 73岁288天 | 000000002009-01-02-00002009年1月2日 | 7003640400000000000♠17年195天 | 世袭 | [48] | ||
| Saud bin Saqr Al Qasimi !统治者沙特·本·萨格尔·卡西米 | (1956-02-10)1956年2月10日 | 70岁156天 | 000000002010-10-27-00002010年10月27日 | 7003574100000000000♠15年262天 | 世袭 | [48] | ||
| Salman bin Abdul‘aziz !国王 萨勒曼 | (1935-12-31)1935年12月31日 | 90岁197天 | 000000002015-01-23-00002015年1月23日 | 7003419200000000000♠11年174天 | 世袭和选举 | [50] | ||
| 苏丹 海赛姆·本·塔里克·阿勒赛义德 | (1954-10-11)1954年10月11日 | 71岁278天 | 000000002020-01-11-00002020年1月11日 | 7003237800000000000♠6年186天 | 世袭 | [51][52] | ||
| Mohamed bin Zayed Al Nahyan !统治者 穆罕默德·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 | (1961-03-11)1961年3月11日 | 65岁127天 | 000000002022-05-13-00002022年5月13日 | 7003152500000000000♠4年64天 | 世袭 | [48] | ||
| 教宗 利奥十四世 | (1955-09-14)1955年9月14日 | 70岁305天 | 000000002025-05-08-00002025年5月8日 | 7002434000000000000♠1年69天 | 选举 | [53] |
沙特阿拉伯
[编辑]沙特阿拉伯是一个绝对君主制国家。根据1992年通过皇家法令颁布的《沙特阿拉伯基本法》,国王必须遵守伊斯兰教法(沙里亚)和《古兰经》。 [54]《古兰经》和圣训(伊斯兰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录)被宣布为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宪法,但沙特阿拉伯从未颁布过任何成文的现代宪法。自建国以来,沙特阿拉伯是唯一一个从未举行过全国选举的阿拉伯国家。 [55][56]沙特阿拉伯不允许任何政党或举行全国选举。[57][54] 根据V-Dem民主指数的选举民主得分,沙特阿拉伯政府在2023年是世界上最专制的政权。[58]
阿曼
[编辑]阿曼是绝对君主制国家,阿曼苏丹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长。苏丹是世袭的,他任命内阁辅佐自己。苏丹也兼任武装部队最高统帅和首相。阿曼禁止所有政党。[59]
注释
[编辑]- ^ 明太祖废中书省及丞相后,此后再无宰相一职。但明成祖后,明朝内阁正五品大学士作为皇帝的秘书官,内阁首辅在明中叶时,权力可媲美宰相。清朝的雍正帝设军机处,架空议政王大臣会议及内阁。但军机大臣与唐宋元时期的宰相权力相比,相关职权只是皇帝的执行官,并无独立决策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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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现代的君主制,多为绝对君主制,即所谓的君主专制,表现为君主个人实际享有并专断地行使全部的政府权力,君主权威没有任何限制。它具有以下特征:君主不是由选民选举产生,而是由世袭产生;君主没有任期限制,而是采用终身制;君主享有并实际控制全部政府的权力,不实施法治及分权,而实施人治及集权制;其他政府机制的权力皆来自君主的授予,君主凌驾在其他政府机构之上,后者必须听命于君主的个人意志。前现代的中国与西方的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所实施的典型政体,均为绝对君主制。...”
- ^ 5.0 5.1 Jennifer Fandel. Monarchy. The Creative Company. 2007-07-01: 9– [2014-01-25]. ISBN 978-1-58341-534-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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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君主既亲理国政,又操大臣死生大权,故有人称之为"绝对君主制"(钱穆:《国史大纲》(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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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troduction to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On Truth & Reality.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07) (英语).
- ^ 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上册,邓世豹〈霍布斯 利维坦〉:“主权权利内容有哪些?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是为了和平,主权者的权力是实现和平的手段,那么凡是与公众和平有关的事物,都属于主权权力。具体地说,主权权利包括立法权、司法权、宣战、媾和的权力、甄选官吏的权力、奖惩权力以及对于学说、教义、出版以及大学校长的任命甄选权力。”“主权权利是为了和平之目的,那么主权便具有以下属性:主权至高无上。主权者不受任何权力约束,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可以杀死任何一个无辜臣民而不为不义;人民对于主权者必须表现绝对的服从,不能有任何抵抗,否则就是不义;主权者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既不受前人法律的约束,也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约束。”“霍布斯的政体分类只有三种:君主制、民主制与贵族制,再也没有其他政体了。霍布斯主张君主制,他在把君主制与其他政体比较中,认为君主制比较完善。”“结合上文绝对主权的主张,那么可知,霍布斯主张绝对的君主制。”,页112-131,台湾昭明出版,1999年。
- ^ 翁绍军译、帕利坎 (Jaroslav Pelikan)著《基督教传统--大公传统的形成》:“照伊里奈乌斯的说法,造物主上帝“被揭明为是创造万物的唯一上帝,只有他是唯一的,他是创造形成可见物与不可见物的唯一天父。”护教者为反击神话中的多神论以及上帝与物质永恒并存的学说,坚持上帝的超然存在和严格的一神论(或者用他们的习惯说法,“君主制”[monarchy]),他们‘几乎始终把君主制一词用于上帝的绝对君主制,而且其本来的意思就是无上权力。但因为无上权力的全部意思在于,它只能被一终极权力所用,所以,它最终其实表示一神论(monotheism)。’”
- ^ Boesche, Roger. Fearing Monarchs and Merchants: Montesquieu's Two Theories of Despotism. 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 1990, 43 (4): 741–761. JSTOR 44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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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文《孙文全书》〈民权主义〉:“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
- ^ 牟宗三认为,中国人民长期处在君主专制下做为大皇帝之从属心态很深。参见牟宗三讲演,〈中国文化大动脉中的现实关心问题〉,《中国文化的省察》,第98页,ISBN 957-08-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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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锋译,卡尔·施米特著《宪法学说》:“近代宪政国家,是受宪法法制制约的君主制国家(立宪君主国)或受宪法制约的民主制国家(立宪民主制国家)。但是,正如马上就会看到的,近代“宪政国家”甚至还利用了贵族制的形式要素。我们不能说,在欧洲为法治国而斗争的资产阶级,最终更偏爱两项政治形式原则中的一项(同一性或代表)。资产阶级反对一切类型的国家专制主义,因而就既反对绝对君主制,也反对绝对民主制。既反对极端的代表,也反对极端的同一性。资产阶级超越了真正具有法治国性质的、单纯的适度“节制”要求,力图确立特定的政治体制。就此而言,它的目标是“议会制”。这种制度是自由市民阶级真正的政治要求,其基础是君主制、民主制及贵族制的形式和结构要素的独特结合、平衡和相对化。”,台湾联经出版,2004年。
- ^ 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第七章〈魏晋南北朝亚稳定结构及其他〉:“如果我们纵观中国社会发展的诸阶段,就可以发现:在中国进入超稳定结构之前,即西周至秦统一中国,中国封建社会的进展,与西欧、日本的封建社会类似。众所周知,欧洲封建社会以法国发展最为典型。法国封建社会经历了封建割据君主制,封建等级君主制和绝对君主制三阶段。秦以前中国发展大致也经历了这三阶段。其差别在于:欧洲封建社会进入绝对君主制是向资本主义过度的必要阶段;而中国封建社会出现绝对君主制时,却建立了超稳定系统,从而走了另一种演变轨道。”,台湾风云时代,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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